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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申请执行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徐*,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徐*申请执行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轩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