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绰号“眼镜”,务工。均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2月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在永嘉县上塘功能区横溪村自己家新盖的别墅三楼大厅容留刘某真(1999年2月28日出生)、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在永嘉县上塘功能区摊儿路16号家中容留刘某真吸食冰毒。3、2015年1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在永嘉县上塘功能区摊儿路16号家中容留刘某真吸食冰毒。4、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永嘉县上塘功能区金都宾馆开了405房间内容留刘某真吸食冰毒。5、2015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谢某和刘某真、周某一起购买了200元冰毒后,来到永嘉县上塘功能区摊儿路16号谢某家中,周某分到了一部分冰毒后随即离开,被告人谢某在家中容留刘某真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真、周某、杨某甲、方某、叶某、杨某乙的证言,旅客住宿登记信息、金都宾馆监控视频截图、手机聊天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儒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