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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殿文、李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殿文,李荣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68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环峰镇环峰北路1号。机构代码:15374473-X。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维和,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被告:贾殿文,男,1956年4月7日出生。被告:李荣富,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殿文、李荣富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阮法明审 判 员  董 卫人民陪审员  杨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