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超约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超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097号罪犯陈超约,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泰顺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德清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湖德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超约犯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浙湖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判处陈超约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六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提请人赵国华、陈杰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超约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超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超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超约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约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