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5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国芳与深圳市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芳,深圳市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725号申请执行人范国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晓英。上列申请执行人范国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580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67797.2元及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