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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玉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310号被执行人吴玉波。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玉波危险驾驶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3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