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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祁执字第2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山西鑫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环科园创新窑炉耐火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鑫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创新窑炉耐火厂,宜兴市其顺窑炉材料有限公司,强其顺,郑漫,叶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祁执字第200-1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鑫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渠学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兴环科园创新窑炉耐火厂。代表人强其顺。被执行人宜兴市其顺窑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其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强其顺。委托代理人唐伟,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郑漫。被执行人叶良凤。委托代理人唐伟,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鑫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环科园创新窑炉耐火厂、宜兴市其顺窑炉材料有限公司、强其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郑漫、叶良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鑫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强其顺、叶良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珍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