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中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412号申请人:安徽中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昊,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昊银行存款762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