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贺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2010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贺建在位于沙坪坝区某医院,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11克给赵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拆封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1)沙法刑初字第01373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贺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贺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重量为0.11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建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羁押的1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0.1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诵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