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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银财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银财,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银财。委托代理人:张金渭。委托代理人:吴丽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诉讼代表人:洪江永。委托代理人:罗会棣,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银财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银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吴银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银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余之悠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