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沾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白贵华与许朋星、郭元庆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贵华,许朋星,郭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贵华与许朋星、郭元庆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沾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白贵华,男,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许朋星,男,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郭元庆,男,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贵华与许朋星、郭元庆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白贵华与许朋星、郭元庆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吴洪申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书记员 张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