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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崔月明与王庆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月明,王庆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95号原���崔月明,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月明与被告王庆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月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崔月明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祎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