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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乌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乌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邵某某,男,1989年4月10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