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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海忠与厉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忠,厉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04号原告:王海忠。被告:厉美杰。原告王海忠为与被告厉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海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厉美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得现金16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4年8月20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海忠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厉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