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艳雍与赵红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拟稿人:份数:印制单位:校对人:印制时间:附件: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艳雍,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磁县路村营乡九龙口村二街1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7507040697。被告赵红芬,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路村营乡九龙口村二街1号。原告张艳雍诉被告赵红芬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艳雍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红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艳雍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