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海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95号原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京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启东,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苏海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苗玉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海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海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6元,减半收取7978元,由原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