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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李靖,男,1988年7月8日,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古交市大川西路XXX号XXX栋XXX号。被执行人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李靖与被告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主文确定:一、双方确认原、被告在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加盟协议》于2015年1月22日解除;二、被告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之前退还原告李靖加盟金人民币400,000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李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被执行人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401,825元,由施祥于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11825元,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8月25日前支付70000元,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5年10月25日前付清;如前述任何一期逾期未付,申请执行人可就未支付余款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上海鼎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施祥未能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