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922号原告: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殿民,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住迁安市。法定代理人:刘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才,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牛俊生,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称本案争议账目已在被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挂账,故此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迁安宏信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谌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