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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立新村三社。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