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立新村三社。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