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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文杨与关文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吉林省珲春市人,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3年9月21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17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执行人罗文杨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团结小区房屋产权产籍。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再冻结申请执行人财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团结小区房屋产权产籍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