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范某某、黄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4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4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收受被告人黄某甲及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给予二人相应的提成。被告人范某某收受投注后转投上线庄家,获取相应的提成。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共140000多元,获利约3000多元。2、2014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开始收受黄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20000多元,并将全部投注款转投上线被告人范某某,并按投注金额3%至10%不等收取提成,从中非法获利约8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微信投注记录、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叫陈某甲帮忙收受被告人黄某甲及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给予被告人黄某甲及谭某某相应的提成。被告人范某某收受投注后转投上线庄家,获取相应的提成。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收受被告人黄某甲“六合彩”投注金额共123780元,收受谭某某共20000多元,合共140000多元,获利约3000多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其收受的“六合彩”投注95%都是上报给被告人范某某的,投注金额约有57万元。2、有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120000多元,并全部将投注金额转投给上线被告人范某某。3、有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9月份开始帮被告人范某某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收受投注金额有60000元左右。其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收的,没有收取提成等费用。4、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与陈某甲三人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其曾经在2014年8、9月向被告人范某某投注过200元。5、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11月通过发信息向陈某甲投注了“六合彩”1400元。6、有证人卫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范某某总共向其报过四期“六合彩”,投注金额合共五、六千元。7、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范某某身上扣押到手机两部,纸条四张,在其住宅扣押到纸条8张,笔记本三本,银行卡、日历等物品,并经其指认;在陈某甲身上扣押到手机一台。8、有提取笔录、手机通话录音情况一览表、微信聊天记录情况一览表及图片证实办案民警对陈某甲被扣押手机内的电话录音以及短信进行提取,制作了一览表,核算出陈某甲通过手机通话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额共23975元;短信的“六合彩”投注额共1500元。被告人黄某甲、范某某(“稻草人”)两人间的微信记录已经被提取,经过核算被告人黄某甲发送给被告人范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额合共123780元。9、有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对卫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丙、谭某某等人作了辨认;李某某对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作了辨认;冼某某、钟某某对陈某甲作了辨认。10、有被告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于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11、有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范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2、有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及陈某甲、黄某丙、谭某某等人2014年10月、11月有电话通话。13、有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银行帐往来。14、有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经过及收受投注金额的情况,其中收受谭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为20000多元。二、2014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开始以电话或微信的方式收受黄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20000多元,并将全部投注金额以电话或微信的方式转投给上线被告人范某某,并按投注金额3%至10%不等收取提成,从中非法获利约80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6月开始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六合彩”,共约40期,投注金额合共约8万元。2、有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11月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过“六合彩”,总共投注过6期,投注金额共约500元。3、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7月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过两次“六合彩”,投注金额共约三、四千元。4、有证人冼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9月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过约15期“六合彩”,投注金额共约12000元。5、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11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过“六合彩”,投注金额共约2700元。6、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扣押了一台苹果手机、一台诺基亚手机以及11200元人民币。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发还了11200元人民币给陈某乙。7、有辨认笔录证实林某甲、梁某某、冼某某、钟某某、黄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就是收受其“六合彩”投注的人;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黄某乙、冼某某、钟某某、林某乙就是向其投注“六合彩”的人。8、有提取笔录、投注情况一览表、照片证实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扣押到的手机内的微信、短信记录予以提取,拍照固定,并就微信及短信记录内容制作了投注情况一览表,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后转投给上线被告人范某某的投注金额共123780元。9、有被告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于2011年、2013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10、有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1、有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及陈某甲、黄某丙、谭某某等人2014年10月、11月的通话情况。12、有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有银行帐往来。13、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于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14、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经过。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其中被告人范某某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为140000多元,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为120000多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三、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范某某身上扣押到手机两部,纸条四张,在其住宅扣押到纸条八张、笔记本三本、日历等物品,在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扣押了一台苹果手机、一台诺基亚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大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