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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金雪西等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金雪西,金振刚,邓世良,金东良,金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柳州市立新路。被执行人: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金雪西,男,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金振刚,男,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邓世良,男,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金东良,男,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金振武,男,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金雪西、金振刚、邓世良、金东良、金振武关于非诉执行一案,通过本院执行,已完成对被执行人所有的6.401亩强制征收,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林鸣昕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映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