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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葛宇慧与郓城县银河家具城、张迎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宇慧,郓城县银河家具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葛宇慧,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郓城县银河家具城。经营者:张迎相,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宇慧诉被告郓城县银河家具城、张迎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葛宇慧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