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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智博辣椒产业深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博辣椒产业深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智博辣椒产业深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明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智博辣椒产业深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小奇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