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学星与陈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星,陈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星(曾用名孙学新),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利利,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孙学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26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利利偿还申请人孙学星4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利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