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金玉、王银英诉耿贞敏、王育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强制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玉,王银英,耿贞敏,王育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74号申请人王金玉申请人王银英被执行人耿贞敏被执行人王育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渭滨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金玉、王银英诉耿贞敏、王育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二申请人应继承被继承人王俊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股权等财产权益50256.94元(含股权3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继承人王俊周住房公积金存款13256.94元;2.将被继承人王俊周拥有的股权权益37000元,分别过户给申请人王金玉、王银英各1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