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2月20日在江陵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1月26日生育一女雷某甲,2002年4月6日生育次子雷某乙。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输钱后经常打骂原告出气,多次打伤原告。原告迫于无奈于2007年外出打工。期间原告独自承担两个小孩的费用,被告未出分文,并外出打工,与原告失联。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来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雷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并提供了其与被告及两个子女的户籍卡、原、被告结婚证。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2015年1月20日上午,本院法官向雷某某之父雷某丙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询问笔录》。雷某丙陈述,雷某某是其大儿子,很多年在外务工没有回老家了;此间雷某某从未给父母打电话及寄钱,;己方没有雷某某的联系电话,也不知他在何处;雷某乙自一岁由己方带养,雷某某及李某某都没有给过生活费。原告李某某认为雷本权的陈述基本属实,但称自己给付了雷某乙的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3年2月20日在江陵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人于1994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雷某甲,现已成人;于2002年4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雷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有争吵,后发展到各奔一方打工。此间被告多年未与原告联系,对其父母和小孩雷某乙亦不闻不问,未尽家庭义务。原告遂来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虽共同生育两个子女,但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外出打工多年对妻儿完全未尽家庭义务,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的婚姻关系(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爱民人民陪审员 罗 琼人民陪审员 姚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佳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