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恩利与被申请人刘中华、冷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57号申请人:于恩利,女,汉族,1977年8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组。被申请人:刘中华,男,汉族,1975年4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委*组。被申请人:冷艳辉,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委*组。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刘中华、冷艳辉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于恩利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5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