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审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民初字第3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周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