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霍建林与被告薛兴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建林,薛兴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霍建林,又名霍建玲,女,汉族,农民。被告薛兴兵,又名辛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建林诉被告薛兴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建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建林负担。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