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禾存与赵庆明、赵春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禾存,赵庆明,赵春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禾存,男,汉族,个体户。被告赵庆明,男,汉族。被告赵春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禾存诉被告赵庆明、赵春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禾存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禾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禾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图佈兴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同 嘎 拉 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