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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史永刚与高鹏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刚,高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22-3号申请执行人:史永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鹏翔,男,汉族。���外人:任立新,男,汉族。史永刚申请执行高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任立新自愿以房屋为查封高鹏翔名下汽车做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任立新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