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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国湖、陈克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湖,陈克尧,黄敬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湖,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克尧,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黄敬全,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克尧、黄敬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克尧、黄敬全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