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审民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文恩、袁少杰与被申请人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文恩,袁少杰,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恩。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少杰。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清乐,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利启,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刘文恩、袁少杰因与被申请人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葫民终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