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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4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在其住宅附近空地开设赌场,纠集本村及附近村庄的村民以赌牌九的方式前来参赌,参赌的村民每天多达10多人,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派牌并每盘抽水10元,累计获利约2万元。2014年12月8日,公安人员在赌场内将派牌的被告人钟某甲以及10名参赌人员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辨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2月8日,被告人钟某甲购置了麻将台、塑料椅、牌九牌等赌具,在云浮市云安区其住宅附近空地开设赌场,纠集教村及附近村庄的村民以赌牌九的方式前来参赌,参赌的村民每天多达十几人。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派牌并每盘抽水10元,累计获利约2万元。2014年12月8日晚上,公安人员在赌场内将派牌的被告人钟某甲以及10名参赌人员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开始,都杨镇六合村委教村以及附近村的村民在其住宅门前的一个空地里聚赌,开始是没有人负责派牌抽水的。到了2014年7月,被告人钟某甲购买了一些新的台凳和赌具牌九牌在其住宅门前的空地里开设了一个赌场,供参赌人员赌博。该赌场每天晚上约从22时许至次日凌晨才散场。被告人钟某甲除了设置台凳、赌具,还负责在该赌场里派牌和抽水,每盘抽水10元。2014年12月8日晚上被警察抓获的麦某甲、陈某某、李某甲、严某甲、麦某乙以及几名妇女都有赌博行为。2、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30分,其去到都杨镇教村一屋巷看见有一群村民围在一起利用牌九牌以“大食细”的形式进行赌博,其观看了一会儿后以每盘50元至100元的金额参与下注,赌了几盘后其输了几百元就站在旁边观看。到了23时许,有公安人员前来查处,其来不及逃跑而被传唤到都杨派出所。当晚赌博用的牌九牌是被告人钟某甲提供的,其赌博的时候看见被告人钟某甲每盘抽水10元至30元。3、有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其在回家的路上经过被告人钟某甲住宅门前时看到一群人在用牌九赌博,于是参与赌博。每一盘其下的赌注是20元至50元。后有便衣警察来到现场表明身份,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赌场是被告人钟某甲开设的,地点位于被告人钟某甲住宅门前。2014年5月,其就看到那里开设着赌场。赌场一般从晚上22时开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派牌和抽水,每一盘抽水10元。4、有证人麦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许,其在被告人钟某甲住宅门前看见有人利用牌九牌赌博,看了一会儿其也参与赌博,刚赌博了几盘就有公安人员前来查处,其来不及逃跑被传唤到都杨派出所。参与赌博的有钟某乙、李某甲等人。被告人钟某甲在赌博现场发牌,每一盘抽水10元。半个月前其听村民说过这屋巷有赌博行为,赌博用的牌九牌是被告人钟某甲的。5、有证人严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许,其和朋友去到教村的一处屋巷里面的赌档参与赌博。每一盘其下的赌注是20元至50元。赌场是钟某乙两父子开设的,地点位于教村钟某乙住宅门前。赌档从晚上22时开至凌晨,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派牌和抽水,每一盘抽水10元。6、有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3时许,其下班经过教村一屋巷看见一群人围在一台面上利用牌九牌进行赌博。看了一会儿其拿出50元下注,输了50元后其就站在旁边观看,过了10多分钟有公安人员前来查处,其来不及逃而被传唤到都杨派出所。赌博用的牌九牌是被告人钟某甲的,每盘抽水10元。其在二个月前经过该屋巷的时候已经看见有人赌博。7、有证人钟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许,其去到教村一处屋巷里面的一赌档参与赌博。每一盘其下注20元至50元。其参与赌了五、六盘时,就有便衣警察来到表明身份,说其涉嫌赌博,就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赌场是被告人钟某甲开设的。赌场设在被告人钟某甲住宅门前,其看到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派牌、抽水,每一盘抽水10元。8、有证人麦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3时许,其经过教村一屋巷的时候与一群村民利用牌九牌赌博,其下注几盘后输光了钱就在现场看别人赌博。过了一会儿就有公安人员前来查处,其来不及逃跑而被传唤到都杨派出所。其在2014年10月初的时候知道这个赌博场所的。在赌博过程中其看见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派牌、抽水,每一盘抽水10元。9、有证人严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许,其去到教村一屋巷看见有人利用牌九牌进行赌博,看了一会儿其也参与了赌博。其每盘下注20元至50元,约10盘后有公安人员前来查处,其来不及逃跑而被传唤到都杨派出所。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派牌、抽水,每一盘抽水10元。10、有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23时许,其看见钟某乙住宅门前约有15名村民围在一起进行赌博,其也参与了赌博。赌博形式是用牌九牌进行赌博,每盘下注30元至50元。其赌了约6盘,就有警察来查处将其传唤到都杨派出所调查。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的是钟某乙,抽水的是被告人钟某甲,每盘抽水10元、20元。参赌的人有教村、麦州村还有板村的村民。其于2014年10月在钟某乙住宅门前第一次参与赌博,具体参赌次数记不清楚,每次都有十几人聚赌。11、有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某、麦某乙、李某乙辨认出在赌场抽水的男子为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严某甲、叶某某、钟某丙、麦某甲、严某乙辨认出在赌场发牌、抽水的男子是被告人钟某甲。12、有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浮市云安区被告人钟某甲住宅门前的屋巷处。13、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钟某丙、李某乙、严某乙、陈某某、严某甲、李某甲、麦某乙、叶某某、麦某甲等参赌人员作了行政处罚。14、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8日22时,都杨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云浮市云安区住宅门前的屋巷处有人聚赌。接报后民警在现场抓获涉嫌赌博的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李某甲、钟某丙等11人。15、有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开设赌场的犯罪经过。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且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永秋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