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69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