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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与孙垣埔、林召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孙垣埔,林召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53号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根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委托代理人钟宪兵。被告孙垣埔。被告林召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垣埔、林召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召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召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召武的起诉。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郭 祥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