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与孙垣埔、林召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孙垣埔,林召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53号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根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委托代理人钟宪兵。被告孙垣埔。被告林召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垣埔、林召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召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召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召武的起诉。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郭 祥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