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学芳与被告李利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芳,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胡学芳被告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芳与被告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利在郯城县花园乡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利在郯城县花园乡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20万元予以冻结。(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