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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春国与吕志军、齐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国,吕志军,齐洪芬,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学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宋春国。被告吕志军。被告齐洪芬。被告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吕学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国与被告吕志军、齐洪芬、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学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志军、齐洪芬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吕志军、齐洪芬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志军、齐洪芬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吕志军、齐洪芬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