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蒋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等人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蒋某某,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蒋某甲,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蒋某甲已履行完调解书上全部义务,诉讼费5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