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杜**,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张**,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郭建文,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