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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沈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89号罪犯沈阳,原中国渔政(海监)东台大队副大队长。罪犯沈阳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1)东刑二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2日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9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连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沈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