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邓道忠,罗定淑与邓德高,邓群英,邓德秀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道忠,罗定淑,邓德高,邓群英,邓德秀,邓德超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邓道忠,男,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罗定淑,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路,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德高,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邓群英,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邓德秀,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邓德超,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道忠、罗定淑与被告邓德高、邓群英、邓德秀、邓德超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道忠、罗定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道忠、罗定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