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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修洪与被执行人陈秀清抚养费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修洪,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欧修洪,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秀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欧修洪与被执行人陈秀清抚养费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集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秀清人民币7250元(包括本金7200元、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