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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锦州锦华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锦州锦华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被执行人锦州锦华商场,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河,该商场经理。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锦州锦华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2)古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开发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债权,本院作出(2003)锦古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锦州锦华商场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x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查封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02)古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