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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国华与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华,张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华。被执行人张德华。本院在执行孙国华与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4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4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法律释名: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