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执民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俞关金与陆亮亮、孙继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关金,陆亮亮,孙继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执民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俞关金。被执行人:陆亮亮。被执行人:孙继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冠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继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22000元[详见诸信车评报(2014)第087号鉴定评估报告书],后在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4月17日,买受人刘书健以131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继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评报(2014)第087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刘书健(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书健起转移;二、买受人刘书健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