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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动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动心,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张动心,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丽,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法民一初字第03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时间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丽在中国工商银行13×××53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