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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菏泽市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50号原告: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青年南路549号。法定代表人:田丽华职务:经理被告:菏泽市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牡丹区沙土镇。法定代表人:朱士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市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市鸿泰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