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某军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军,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军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16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揭西县河婆街道南和村被告人韩某军家中的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韩某军及参赌人员韩某响、陈某新、张某强、刘某英、张某花、韩某莲、温某青、刘某玲等人。经查,被告人韩某军自2014年11月上旬开始在家中通过“摇骰子”、“打麻将”等方式聚众赌博,查处当天由被告人韩某军在该赌场坐庄聚众赌博,当天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工具照片,被告人韩某军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证人韩某响、陈某新、张某强、刘某英、张某花、韩某莲、温某青、刘某玲的证言,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揭公(河西)勘字[2015]K445222510000201501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